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6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2019年6月2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68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670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650元/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104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925元/人·月,海安市805元/人·月,如皋市、如东县785元/人·月。
(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184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179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1655元/人·月。
三、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22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1500元/人·月。
四、相关要求
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