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开展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工作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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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局、银保监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含ICP在江苏备案)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都应纳入监管。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收费过高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等要求,通过“双减”联席会议和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等机制,在2021年底前实现监管全覆盖。为有效预防“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发生,实施中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额监管。培训机构须开立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应先缴至监管专户,后根据培训完成进度,拨付至培训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凡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都应存在监管专户中,培训机构不得擅用。(二)精准监管。从监管专户向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拨款时应按实际课消,逐课拨付。如采用分批拨付的方式,监管专户上应留有余额,且额度不低于该培训机构届时未消课资金总额。(三)系统监管。要将培训机构所开课程、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和开具发票等事项一并纳入监管,全面系统规范培训机构预收费行为。1.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所开课程的培训内容、开课时段、招生对象、招生简章等应通过教育部门审核。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
2.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单科不超过60课时,两者同时进行的,应选取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
3.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和渠道收费。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4.对学员提出的退费要求,培训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退费金额。原则上应在5日内原渠道退款,其中未开课的,应当全额退款;已开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
5.须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本);
6.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根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要求,并结合培训行业特点,各地应建立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培训机构预收费实施监管。相关平台应具备机构上传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监管账户、培训合同范本及每门课程的名称、开课时间、任课教师、招生对象、招生规模、课时单价、课程总价等)、在线审核、在线选课、在线缴费、预收资金结算、交易记录保存、学员查询信息、异常监测预警等功能。平台建设可由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或符合监管要求的第三方开展。(一)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由教育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人行、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选定具备托管能力且有自主开发的资金管理平台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托管银行)通过管理平台对培训机构的预收费实施监管。培训机构在托管银行开立监管专户。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约定,协助管理监管专户,做好预付费代收拨付工作。(二)建立信息交换渠道。托管银行应定期向教育部门通报监管专户收款情况、拨付进度和账户余额等信息。使用政府部门建设平台的,托管银行应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做好信息推送;使用第三方平台的,托管银行应向教育等部门开通查询权限,并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备查。在平台投入使用前,各地可采用全额保证金模式进行过渡,即要求培训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协议并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按总额不得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费用总额的标准,存入保证金,并签署放弃提款权利协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