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10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缓缴实施范围、延长补缴时间等政策,更好发挥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作用。
《通知》明确,自2022年9月起,江苏各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已缴纳9月份三项社保费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费。
根据《通知》,江苏将延长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补缴时间。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若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前已按照苏人社发〔2022〕58 号文件、苏人社发〔2022〕70 号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针对阶段性缓缴具体经办事项,我省将进一步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