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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即将有重大变化

发布日期:2023-01-04 09:14:10

2021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并完善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明确从20231月起执行。

 

 

我市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个人账户的规定,与我市现行政策相比,主要有如下4个变化:

 

(一)计入标准调整

 

在职人员:不分年龄段,按缴费基数的2%计入,与改革前相比额度有所减少。

退休人员:2023年暂不调整,2024年起,将按照实施改革当年全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计入,与改革前相比,基数有调整,比例有所降低。

 

 

(二)计入频次调整

 

在职人员:按年一次性在年初预划、年终清算调整为缴费到账后,按月实划。

退休人员:2024年起由按年一次性在年初预划、年终清算调整为按月计入。

 

 

(三)使用范围拓宽

 

1.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4.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5.购买我省及我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四)支付更加规范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同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要求由省统一调整,全省统一执行。

与改革前一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继续不设立个人账户。

 

 

困惑释疑

 

 

改革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额度有所减少,是不是意味着个人的保障待遇会降低?个人待遇不但没有降低,实际上还稳步提高了。

一是个人账户改革以后,前期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仍然属个人权益,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的同时,扩大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济使用。

二是在改革个人账户的同时,通过基金结构调整,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实现职工医保门诊保障从原来的个人积累式走向互助共济式,真正将医保卡里的钱用于患病职工身上,特别是老年人身上。

三是改革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殊病待遇,不以个人账户资金用完为前提,实际也提高了待遇,且今后,门诊费用报销水平还将稳步提高。

此项改革,我市也将和全省其他城市一样,将在202311日起实施。